110學年度起,必須通過論文研究計畫審查,才可申請學位考試
發佈日期 :
2021-10-08
1.研究生未依本要點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2.研究生最遲須於一年級第二學期之開學第一週,選定指導教授。
3.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後,進行論文研究前,須通過研究計畫及研究領域專業性之專家學者審查通過,
始得進行論文初稿撰寫。
4.研究生最遲須於提出學位考試前一個月,完成論文研究計畫審查;
如事後論文研究之題目或內容與原審定之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偏離或不同,
須再次提出論文研究計畫審查,以確保論文之專業性。
5.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委員須有3名,須含校外委員至少1名,且審查委員須符合考試委員資格。
6.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是否相符有疑義時,原則上以「修正後通過」為審查結果,若指導教授仍有疑義,
則系(所)須另聘至少一位校內外委員審定,並以多數權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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